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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金刚、盲盒人偶、游戏私服、影响因子……这些版权案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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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形金刚、盲盒人偶、游戏私服、影响因子……这些版权案件值得关注

      上海市版权局今天(9月13日)发布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分别为:“人人影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热血传奇》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排球赛事节目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侵犯体育电视节目著作权行政处罚案、盲盒人偶形象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葫芦娃”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纠纷案、《三体》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侵犯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著作权刑事案、侵犯“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行政处罚案、“IF影响因子”数据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专家介绍,此次评选出的十大案件具有3个典型特征:

      其一,社会关注度高,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如“人人影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涉案网站知名度较高,涉及侵权作品数量众多,受众群体庞大,通过案件审理,对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侵犯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著作权刑事案中,权利人为全球知名的玩具制造商——孩之宝公司;侵犯“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行政处罚案是近年来上海海关查获的数量巨大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凸显海关对知名动漫形象相关著作权的保护卓有成效,有利于优化上海的投资营商环境。

      其二是聚集重点前沿领域,树立行业行为规范。十大案件覆盖体育赛事、视听网站、网络直播等多个近年来版权侵权行为高发的领域,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理,为规范相关行业的版权经营行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版权管理等,起到促进作用。

      其三是创新办案模式,关注新型案件,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示范。十大案件还选出一批涉及新类型的典型案件,通过司法研判,创新办案模式,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打下实践基础。比如,在《热血传奇》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中,将侵权游戏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为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将网络游戏认定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指明了方向。

      链接:2021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人人影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某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某某雇佣被告人万某某等十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由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经鉴定,“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余万。被告人梁某某等人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销售移动硬盘等方式非法获利。经审计,自2018年1月至案发,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十五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14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两院均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涉案“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在运营期间知名度较高,受众群体庞大,多年来非法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曾多次被国内外版权方投诉,但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本案犯罪数额巨大,涉及侵权作品数量众多,相关电子证据体量庞大、取证难度较高,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所涉作品的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涉及的“未经著作权人”“复制发行”等问题的阐述,对类案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在办案中注重指控犯罪与教育相结合,最终所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向社会传递版权保护的积极导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热血传奇》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发“fly3d”游戏引擎及“龙途盒子”程序,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素材,并利用上述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搭建运营《追忆传奇》游戏私服,收取用户充值钱款,侵犯《热血传奇》游戏权利人著作权。被告人谢某某通过网络招揽,以付费教学的方式,将相关游戏引擎、程序、素材授权被告人刘某某等七十余人使用,帮助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搭建运营《江南传奇》等侵权游戏私服,并约定对游戏用户充值钱款进行分成。经鉴定,《追忆传奇》及《江南传奇》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在相关地图名称、游戏路径、怪物形象上均相同,关键游戏场景截图完全重叠。经审计,被告人谢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37万余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9万余元。

      经审理,被告人谢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权游戏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在证据规格以及司法鉴定如何具体进行方面没有标准及借鉴。经各级办案机关共同研究、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符合类电作品的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的司法鉴定方法及证明标准,为新《著作权法》实施以后将网络游戏认定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指明了方向。本案在定性及司法鉴定方法等方面的首次尝试及突破均具有新颖性及典型性,对同类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有填补空白的作用。

      排球赛事节目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国排球协会在其章程中明确了其作为排超赛事主办方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对排超赛事进行直播和录播的播放权。2019-2020排超赛事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及许可第三方再使用的权利经历了从排协-体育之窗-排球之窗层层授权的过程。2018年1月18日排球之窗将联赛全部全媒体权利、维权权利等在中国地区独占性授权给咪咕公司。2019年11月,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排球之窗拥有2016-2021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五个赛季的完整知识产权,同时约定,排球之窗将其拥有的标的赛事版权中的卫视独家版权及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授予中视体育,对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协议表述为“即中央电视台相关新媒体、数字平台直播、延播、重播、点播权利”,未具体细化。该协议还约定,中视体育负责制作并播出部分场次。2019年12月14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CCTV5+体育赛事”频道直播了“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以下简称涉案赛事)。原告咪咕公司遂起诉被告在其经营的播放平台上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的网络直播服务构成侵害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涉案赛事节目不构成作品,并认为,即使构成作品,其制作方中视体育也因受托制作时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而成为著作权人,且涉案赛事在播放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从作品权利人来看,排球协会作为赛事主办方,在向下层层授权时,并未放弃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系涉案赛事的著作权人,否定了中视体育因制作赛事而成为著作权人的观点。从咪咕公司和中视体育先后获得排球之窗的授权情况来看,排球之窗在授权原告独占性享有包括涉案平台播放权在内的全媒体权利之后,又授权被告的上级内容来源方中视体育卫视独家版权和央视新媒体播放权。由于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定概念,合同中亦未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故从排球之窗与中视体育之间《合作协议》的签订背景、约定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履行行为进行解读,最终认定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包括涉案平台播放权。故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就其平台播出节目侵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赛事画面对涉案赛事节目独创性进行分析并认定涉案排球赛事节目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和处理,彰显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个性要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作为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在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归属上认可了赛事主办者的著作权人地位,有助于推动体育产业内部市场化改革进程。就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争议,通过合同解释厘清了先后授权情况下的权利界限。该案判决对界定体育赛事节目作品性质并由此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节目在新媒体端口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侵犯体育电视节目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对PP视频网(网址:www.pptv.com)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录像制品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PP视频网,网址:www.pptv.com,主办单位: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备案号:沪ICP备09010723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908250。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当事人为增加网站的浏览量,未经权利人五星体育传媒有限公司许可,将权利人的《亲爱的起床了》3期,《体育新闻》31期,《五星足球》6期,共40个体育节目切条成511个短视频,登载在PP视频网“五星体育”短视频合集,供上网用户浏览和在线观看。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认为,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录像制品,侵害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同时破坏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侵权数量大,损害公共利益,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列为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是落实“剑网2021”专项行动要求,加大短视频版权治理力度,重点打击未经授权对视听作品删减切条并上传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作品为中超赛事的视听作品,近年来体育赛事侵权行为频发,纠纷激增,该案的办理对于保护体育赛事版权,有效打击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盲盒人偶形象侵犯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无锡圣迪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源公司”)放置在商场公共区域的盲盒游艺机涉嫌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0月起,圣迪源公司在世纪大道1368号世博源商场内放置多款游艺机,消费者通过付费游戏的方式获取游艺机内的玩偶盲盒。共查获涉案商品122件,其中85个盲盒外包装上的人偶形象、11个盲盒内人偶形象及26张盲盒内卡片中的人偶形象与权利人相关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违法经营额共计5664元。带有“Nanci”注册商标盲盒72个,违法经营额共计4284元。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认为,圣迪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权利人相关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人偶形象,并销售标有“Nanci”等注册商标的盲盒商品,以此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圣迪源公司违反多个法律的行为择一从重处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22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上海首例盲盒商品上的侵权案件,侵权形式新颖,隐蔽性强,查处有一定难度。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与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在一份处罚决定书中综合认定并对两种违法行为同时做出处罚,有利于深化知识产权集中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模式,进一步顺应市场主体保护综合性知识产权的迫切需求,体现了对文化创意形式的尊重与保护。

      “葫芦娃”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纠纷案

      《葫芦兄弟》是上海美影厂于1986年原创的系列剪纸动画片,其塑造的“葫芦兄弟”形象,在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原告享有《葫芦兄弟》系列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涉及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石家庄葫芦娃食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经受让成为第6313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葫芦娃形象和文字”组合商标于1993年获准注册。被告公司经其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大量带有“葫芦娃”动画形象的加盟信息,可见大量标识有上述商标的多款产品宣传图。此外,被告公司还在相关网页发布文章,声称其同知名卡通形象葫芦娃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成为相关类别国内唯一授权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葫芦娃”的创作完成及发表时间,早于第631343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且知名度极高,可认定构成在先权利。被告虽注册有商标,但该权利的取得实质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便形式具有合法性,仍不能阻却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在明知他人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在先作品情形下,未持审慎态度,将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形象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具有正当性,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被告发布的文章回避披露其与原告“葫芦娃”作品毫无关联的商标信息,反而刻意建立与原告的联系,进一步增加了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引人误解被告及其产品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 “葫芦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5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先著作权与注册商标的冲突解决问题。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注册商标权则经申请后获商标局授权取得。两项权利获得方式虽不同,但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各自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对于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边界作了分析阐述,重点突出在权利冲突情形下,如何通过著作权进行侵权判定和行为规制,更有利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三体》有声读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文字作品《三体》作者为刘慈欣,获得第73届“雨果奖”最佳长篇奖等多项世界级科幻大奖,出版16个语种,具有较高知名度。2016年5月27日,刘慈欣与腾讯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及《授权书》,约定将《三体》授权给腾讯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性授权,授权使用方式为将授权作品的录制成音频作品(即录音制品,下同)的权利独占性授予腾讯公司,腾讯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将其改编录制成音频作品,改编录制完成后的音频作品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利归腾讯公司永久所有。在被告荔支公司的www.lizhi.fm网页及荔枝APP中搜索“三体”,存在数十个主播账户上传的大量《三体》音频,部分为全集音频,播放量较大,荔支公司提供了部分上传涉案作品主播的身份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经《三体》作者刘慈欣授权,原告腾讯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三体》音频作品的独占性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可综合认定,被告荔支公司对于未能提供用户有效身份信息的主播,直接提供了该部分被控侵权音频,构成直接侵权。对于已经提供用户身份信息的主播,被告荔支公司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在涉案权利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台用户上传音频作品侵权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荔支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且在接到原告发送的侵权通知后未能及时作出删除、屏蔽侵权音频或断开链接等合理的反应。因此,可认定被告荔支公司构成间接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荔支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71,481.79元,就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其官网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荔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多元化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有声书作为新兴的阅读体验渠道,孕育了大量音频平台。本案对音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在确定判赔金额时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加大赔偿力度的价值导向,有助于规范有声书翻录、播出行为。同时,对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完善内部版权监控和管理机制,履行“通知-删除”法定义务等,也起到示范效应,有助于促进新兴文化业态的有序发展。

      侵犯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著作权刑事案

      “TRANSFORMERS”系孩之宝有限公司(Hasbro Inc)创作的美术作品,后该公司又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安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未经孩之宝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孩之宝公司销售的变形金刚系列玩具进行微调设计,后委托他人批量生产,并在广东省汕头市工厂内进行组装、包装等,再冠以“威将”“陆霸”等品牌对外销售。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于广东省汕头市威将新概念模型科技有限公司内扣押“J6621秦天战士”“W8601黄锋战士”等变形金刚系列玩具共计2万余件。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被查获的32款涉案玩具中有3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基本相同,有1款玩具与孩之宝公司的变形金刚玩具相似。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孩之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由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本案权利人系全球知名玩具制造商——孩之宝公司,加之涉案人数较多,侵权玩具款式众多、覆盖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因此社会影响较大。本案涉及立体作品著作权保护,被告人作案手段隐蔽,通过在生产的玩具产品中夹杂、拼接少量自行设计零件,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法来掩盖侵权事实,故本案系以侵权产品整体外观构型与原版产品基本相似定罪,有力震慑了想通过打“擦边球”方式侵权的犯罪分子。本案对各知识产权之间权利冲突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有益探索,明确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出发,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行为的性质进行综合认定,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侵犯“小黄人”动画形象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一次性非医用口罩至印度尼西亚。鉴于该出口货物属于关系民生健康的防疫物资,上海海关认为其存在一定侵权风险,遂下达布控查验指令。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货物实施彻底查验,在集装箱内部发现大批印有“小黄人”动画形象图案的一次性口罩。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印有相关“小黄人”图案的一次性非医用口罩系侵犯其著作权的货物,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遂立案调查。经清点,印有“小黄人”形象图案的一次性非医用口罩共计22万个。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认为,上述出口货物系侵犯著作权的货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侵权一次性口罩220550个并处罚款525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近年来上海海关查获的数量巨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在全球疫情蔓延期间,上海海关关注社会民生诉求,结合自身执法特点,突出风险管控,加强分析预警,将口罩等重要的民生防疫物资作为监管重点,成功查获超22万个侵犯知名著作权的侵权口罩。本案对侵犯著作权货物的查处,凸显海关对知名动漫形象相关著作权的保护,不仅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违法的当事人产生震慑,开拓了海关保护著作权的新局面。

      “IF影响因子”数据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卡米洛公司系Clarivate Analytics旗下Web of Science(包括Science Citation Index)、InCites(包括JCR期刊引证报告)以及IF影响因子数据等所有子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卡米洛公司许可科睿唯安公司在指定区域内使用其产品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维权权利。clarivate.com网站发布的JCR期刊引证报告是一个独特的多学科期刊评价工具,是唯一提供基于引文数据的统计信息的期刊评价资源,其中IF影响因子指标解释为“期刊在过去两年发表的论文在当前JCR年的评价被引次数”。

      2018年7月20日,科睿唯安公司发现梅斯公司官网的 “Medsci2018年期刊智能查询系统(2017年度)”页面显示30本期刊的列表,点击打开前述五本期刊的页面,每本期刊中均显示“IF链接GreenSCI SCIJOURNAL”,点击前述链接后弹出小窗口显示每本期刊2015年至2017年的IF影响因子数据。“梅斯医药”APP中的“期刊”版块,点击打开四本期刊的详细页面,每本期刊页面均显示“IF(网友提供)”数据。2019年6月21日,运行涉案APP,涉案APP就期刊的IF影响因子数据提供方式变更为与涉案网站相同的链接。审理中,在涉案网站随机挑选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的社会科学部分的五本期刊进行查询,均出现有IF影响因子数据的链接。

      一审法院认为,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无论从JCR期刊引证报告中各项评价指标的选择、编排还是数据库中期刊的选择均具有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IF影响因子数据是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基础、核心数据,greensci.net网站运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中的IF影响因子数据,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梅斯公司作为期刊数据库的经营者应当知道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库对于使用者的限制,而其在无法确定greensci.net网站经营者以及经营者有无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仍对该网站设置了链接,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鉴于梅斯公司的该项行为已依据《著作权法》认定构成对JCR期刊引证报告数据著作权的帮助侵权,科睿唯安公司要求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梅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4694元。

      一审判决后,梅斯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数据库保护两种路径的区别和关系。原告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主张保护,法院认定“IF影响因子”数据库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对于擅自使用数据库中对数据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表达的行为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而不再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擅自使用数据内容本身,而未使用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表达的行为,则不构成对该数据库著作权的侵害,且若该行为未造成数据库制作者产品或服务被实质性替代的情况下,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对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的阐述和认定,有利于加强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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